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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肉宝宝

#忠诚协议#基于婚姻关系而订立“忠诚协议”,能达到你想之所想吗

多肉宝宝2020-5-6 14:16:15来自宁夏中卫市的网友283

忠诚协议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男女双方约定一旦一方有婚外不正当行为等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离婚,在离婚之时,遵守忠实义务一方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要求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支付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款,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剥夺对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协议。
那么对于这类协议究竟效力如何?双方如果真的要对簿公堂时,这类协议在法官眼里究竟又是被如何定位?遵守忠实义务的一方权益究竟能否得到维护呢?今天来聊聊有关忠诚协议的那些事。

实践中这类协议一般有哪些特点?
第一,协议主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任何一方主张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
第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三,通常情况下,忠诚协议是伴随离婚诉讼而出现的,夫妻双方没有离婚纠纷,忠诚协议就不会进入法律调整领域。
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 违反了“忠诚协议”就无条件接受离婚,法律支持吗?
不支持。
我国当前的离婚有两种方式:第一,协议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第二,法院判决离婚。凡是进入司法程序的忠诚协议,必然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协议。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造成离婚”之类的条款,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再和好可能”相冲突,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也需要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感情破裂”,因为违反忠诚义务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事由,法院需要审查认定离婚事由,而排斥忠诚协议的约定。
█ 夫妻在订立忠诚协议时,一般会对忠诚义务的内容和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的约定,法律认可度如何?

法院支持的案例: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1600号判决书中
经重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财产分割正确,忠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分居期间王某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赵某遭受精神伤害。王某违反协议约定,亦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无过错方赵某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将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酌情认定为15万元予以判决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078号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判决书
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3035号判决书
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造成离婚的,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违反忠诚义务,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双方的约定,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支持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第37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法院不予支持的案例: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835号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刘某某书写的保证书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该协议中约定的“借款30万元”和保证书中约定的赔偿30万元或60万元,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借款或赔偿金,而是女方为防止男方离婚或与前妻来往而设定的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的本质是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维系婚姻的纽带是夫妻双方彼此珍惜的情感,通过金钱罚则来预设违约责任,并不能维持婚姻的稳定,反而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实际上既违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原审认定属于忠诚协议范畴并无不当,不宜凭该类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判决书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
关于双方签订的《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和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其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838号判决书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婚前协议,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不支持的相关规定:
总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上海市高院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于忠诚协议不予支持。
具体意见为: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同时,2019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其中24就忠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处理做出了回复: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对于忠诚协议,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不生效)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有效)忠诚协议是对于《婚姻法》第4条的具体量化,属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有效。
3、(不受理)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忠诚协议是否等同于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不能等同。
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虽然我国《婚姻法》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之上,规定夫妻双方也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要注意,财产约定协议与忠诚协议具有本质区别,不能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就等同于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类似的财产分割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2019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其中25也就忠诚协议此方面做出了回复:
“25、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 忠诚协议约定应如何避免绝对无效条款?
忠诚协议不得约定“不许离婚、终身厮守”字样,禁止或限制离婚违反了离婚自由原则;
不得约定“丧失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内容,此种约定剥脱了父母享有的法定抚养权、探望权,亦侵害了子女的合法利益;
不得约定“如出轨、不忠自断五指、将出轨视频公开化、当众跪下乞求原谅”等内容,此种约定侵害了过错方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亦可能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此等约定,均为无效。
█ 忠诚协议如被认定无法律效力,是否就不具备任何价值?
当然不是。
忠诚协议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记载事实的功能,它可以作为过错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等行为的有效证据,用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一是可以帮助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前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5条,可以主张对无过错方酌情进行照顾。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即使签订了忠诚协议,同时约定了如违反将净身出户或放弃全部财产等,但是即使夫妻一方真的有证据证实违反的话,实践中也会因具体案情,地域差别性规定等因素很难全部获得法律的支持。但如果证据充足,可以证实对方存有过错,可以给无过错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等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夫妻忠诚协议,要通过具体分析来处理,发生纠纷后也要及时咨询律师,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掌握处理策略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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