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订婚下礼,这是咱们国家大多数地区的婚嫁风俗。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的人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
那么谁能提出返还彩礼的主张?是男方,还是男方的父母?
应该要求谁来返还呢?是女方,还是女方的父母?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男和李女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结婚,张男向李女家下礼12.8万元,钱是由张男的父亲出的,李女的母亲接收的。
筹备婚礼期间,张男和李女发生了分歧,感情出现了裂痕。短短两个月时间,两个人争吵了不下五次。又过了一个月,李女提出了分手,然后就独自出去打工了。眼看婚期临近,张男联系李女回来完婚,李女明确表示这婚不结了。
眼看结婚无望,张男就想要回礼金。但是当时礼金是张男的父亲给李女的母亲的,礼金该由谁来要,向谁去要,成了一个问题。
张男翻了翻法律条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只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并没有对于返还彩礼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各地法院的规定也不太一样。我们查了一些资料,做了一些汇总: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的意见是,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江苏省高院的意见是,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
上海市高院的意见是,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并非只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
最高院意见是,对于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的人,都应当进行广义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本人,也可以包括双方的亲属。
从上面的意见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是非常尊重实际情况的,认为给付和接受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甚至有可能牵动家族。并且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男方家庭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也不是交给女方,而是交给女方的家庭。具体的接手人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重要的家庭成员,对于彩礼的处分,比如用彩礼购置一些结婚用品等,基本上是女方整个家庭的作出的行为。
综合这些法院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男方提出离婚,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只能选择女方为被告。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列女方和实际接受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接受人一般是女方的父母。
分析到这里,谁能去要彩礼,向谁去要彩礼,大家应该已经很清楚了。
最后,张男把李女和李女父母一起告到了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资格都没有什么问题,就受理了此案。
什么是彩礼上节课我们讲过了,谁去要,向谁要,我们本节课也讲完了。下节课我们会向大家讲述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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